创新型中小型企业具有较强专业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前景,是优质中小企业基础力量。工信部在“十四五”期间目标是培育100万家创新型中小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工信部研究制定,是指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企业,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满足以下条件,可直接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
2.科技奖: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研发机构: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标准: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高企、示范企业、知产优势企业及示范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4.股权融资:近三年内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
创新型中小企业直通车的申报条件相较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更为广泛一般来说,企业若能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直通车的申报条件,则也可满足创新型中小企业直通车的申报条件。
三大指标累计得分达到60分以上,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1.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2.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3.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三大指标累计得分达到60分以上,但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
1.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