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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2-29      阅读次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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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技创新引领黄冈高质  量发展, 结合我市 实际, 制定 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 点实 验室, 分别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分别一次性 给予 50 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 , 分别 一次 性给予 20 万元、1 0 万元奖励。(牵头单位: 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 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科技孵化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  技企业孵 化器、众创 空间、星创 天地, 分别一次 性给予 50 万元、

20 万元奖励。支持省级及以上科 技企业孵 化器 等创 业载体 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对服务平台新购置通用、基础性仪器设  备, 按照不超 过购置费 1 5%的比例 给予补贴, 最高不超 过 50 万元。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市校合作服务中心、市经信局,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  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承接技术交易、成果转化、项目咨询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等科技服务工作,对其每年的运营经费依 据目标绩效 评价 情况给予财政补贴。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冈高新区 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加大企 业专利 申报力度和研发投入认定力度 , 支持规上企业进行 技术改造 和转型 升级。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 企业, 一次性 给予 20 万元 奖励; 对重新认定的高新 技术企业, 一次性 给予 1 0 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 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  局、市统计局、市经信局,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  济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支持企业开展重大技术攻关。支持企业申 报国家各类重大专项。对企业独立或 牵头承 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 目, 分别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 5%予以配套奖励, 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 不超 过 250 万元。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    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支持企业整合先进技术创新资源。对企业在境 外并购与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相关的国外研发机构、取得绝对控股地位  并获得有效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按照收购合同标的实际  支付金额的 5%予以奖励, 最高不超 过 500 万元。 (牵头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科技  局,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 支持军民融合技术创新。推进军民融 合发展科技资源共享、科 技成果推广、 军民 两用 技术双向转化 。对承担 军工科研项目的 民口 企业, 按照合同实际到 账金额的 5%予以补贴 , 最高不超 过 150 万元。( 牵头单位 : 市经信局 ; 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  济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支持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企业聘用 一批省 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专家教授担任科技副总,对聘用科技副总的企   业, 财政每年给予 10 万元的资金 补助。( 牵头单位 : 市科技局 ;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局、市财政局,黄冈高新区管   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支持农业科 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每年 面向省 内外高校科研院所选派一批科技特派员,对聘任的市级科技特派员按照每人每年 1 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与高校科研 院所共同承担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并在黄冈实现产业化的产学研项    目, 给予企业 50 万元 奖励。对企业委托高校科 研院所的技术研发项目并进行合同登记备案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给高校科研院   所费用 的 5%给予补贴, 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企业按 照科 技成果转化标 准购买科技成果 的, 按照实际 交易额的 5%给予补贴,最高不 超过 100 万元; 科技成果 成功转化的 , 3 年内每年按照对地方财政税收的 5%给予奖励, 最高不超 过 200 万元。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市校合作     服务中心,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各     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支持企事业单位申报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科  技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    给予 200 万元、1 00 万元、 50 万元 奖励; 对获得湖北省科技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30 万元、20 万元、1 0 万元奖励; 对获得湖北 省级科技型中小 企业创 新奖的企 业, 一次性给予 1 0 万元 奖励。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     育局、市卫健委,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     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对企业转移转化 高校科研院所高价 值发明专利的, 每件给予 5 万元补贴。鼓励申报专利奖和参与高价值专利大赛,对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的,每件  奖励 8 万元; 对获得湖北 省专利银奖、优秀发明人奖和湖北省高价 值专利大赛金奖的, 每件奖励 5 万元; 对获得湖北 省高价值专利 大赛银奖的, 每件奖励 3 万元。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黄冈高新区管委  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支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建设。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    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工信部知识产权应用标杆的示范    企业, 分别一次性 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认定 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一次性给予 8 万元奖励; 对认定为 市级知识产 权优势企业, 一次性 给予 5 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     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上述政策措施涉及财政性资金支出的,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 “谁受益、谁兑现"的原则执行,黄冈高新区(含托管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依据现行财税结算体制承担;黄冈高新区范围以外及封闭运行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区域承担;各县(市、区)的企事业单位,由企事业单位所在地负责兑付。市直所需兑现的奖补资金从科技创新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专项资金、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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